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403290號
主旨:訂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
公告事項:「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如下:
一、血液製劑。
二、疫苗。
三、肉毒桿菌毒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