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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管理中心
壹:各區管理中心有關進口查驗管理、流通稽查與檢驗等相關業務之協調。
貳:各科業務內容如下:
進口查驗管理第一科(基隆港及臺北港)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進口查驗、檢驗與報驗發證業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二、受理輸入食品之報驗、審查、臨場查核、抽樣、送驗、發證 三、協助產品通關 (一)輸入食品申請切結放行以進行改製 (二)輸入食品申請切結放行以進行補正標示 (三)輸入食品藥物化粧品申請放行 四、委託檢驗之招標 五、代施委託檢驗機構之管理 六、輸入食品邊境查驗人員之教育訓練 七、配合食品組食品輸入管理科及其他業務組有關輸入產品之施政規劃,執行輸入產品之查驗
進口查驗管理第二科(桃園國際機場)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進口查驗、檢驗與報驗發證業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二、受理輸入食品之報驗、審查、臨場查核、抽樣、送驗、發證 三、協助產品通關 (一)輸入食品申請切結放行以進行改製 (二)輸入食品申請切結放行以進行補正標示 (三)輸入食品藥物化粧品申請放行 四、委託檢驗之招標 五、代施委託檢驗機構之管理 六、配合食品組食品輸入管理科及其他業務組有關輸入產品之施政規劃,執行輸入產品之查驗
流通稽查檢驗第一科(台北)
一、流通稽查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流通稽查及流通檢驗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 (三)配合輸入產品通關後流向追蹤與稽查 (四)配合產品後市場監測計畫協調衛生局進行抽樣 (五)配合各業務組施政規劃,協調衛生局進行業者稽查與產品抽樣
二、流通檢驗 (一)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調查計畫:依衛生局區域聯合分工,共同執行本局有關之品質調查計畫。 (二)稽查檢驗:依食品衛生檢驗業務中央與地方之分工,協助地方衛生局稽查抽驗之檢驗。 (三)食品中毒案件之檢驗 (四)共同試驗:配合檢驗研究組開發檢驗方法,進行共同試驗。 (五)能力試驗:配製盲樣,先進行均一性與穩定度之試驗,提供衛生局及委託檢驗實驗室,執行能力試驗。 (六)檢驗技術指導:依衛生局聯合分工區域,指導衛生局有關之檢驗技術。 (七)藥廠查廠:依相關業務組之規劃,支援「藥廠查廠」。 (八)實驗室查核:依相關業務組之規劃,支援查核衛生局之檢驗室及委託檢驗機構。 (九)突發事件:支援各項產品突發之衛生安全事件,執行緊急抽驗之檢驗。 (十)確認檢驗:針對各有關檢驗不合格案件,協助進行確認試驗。 (十一)產品通關後之追蹤檢驗:配合輸入食品於邊境之查驗,執行產品通關後之追蹤檢驗。 (十二)配合各業務組施政規劃執行檢驗
流通稽查檢驗第二科(東部)
一、流通稽查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流通稽查及流通檢驗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 (三)配合輸入產品通關後流向追蹤與稽查 (四)配合產品後市場監測計畫協調衛生局進行抽樣 (五)配合各業務組施政規劃,協調衛生局進行業者稽查與產品抽樣
二、流通檢驗 (一)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調查計畫:依衛生局區域聯合分工,共同執行本局有關之品質調查計畫。 (二)稽查檢驗:依食品衛生檢驗業務中央與地方之分工,協助地方衛生局稽查抽驗之檢驗。 (三)食品中毒案件之檢驗 (四)共同試驗:配合檢驗研究組開發檢驗方法,進行共同試驗。 (五)能力試驗:配製盲樣,先進行均一性與穩定度之試驗,提供衛生局及委託檢驗實驗室,執行能力試驗。 (六)檢驗技術指導:依衛生局聯合分工區域,指導衛生局有關之檢驗技術。 (七)藥廠查廠:依相關業務組之規劃,支援「藥廠查廠」。 (八)實驗室查核:依相關業務組之規劃,支援查核衛生局之檢驗室及委託檢驗機構。 (九)突發事件:支援各項產品突發之衛生安全事件,執行緊急抽驗之檢驗。 (十)確認檢驗:針對各有關檢驗不合格案件,協助進行確認試驗。 (十一)產品通關後之追蹤檢驗:配合輸入食品於邊境之查驗,執行產品通關後之追蹤檢驗。 (十二)配合各業務組施政規劃執行檢驗。
中區管理中心
進口查驗管理科(臺中港)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進口查驗、檢驗與報驗發證業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二、受理輸入食品之報驗、審查、臨場查核、抽樣、送驗、發證 三、協助產品通關 (一)輸入食品申請切結放行以進行改製 (二)輸入食品申請切結放行以進行補正標示 (三)輸入食品藥物化粧品申請放行 四、委託檢驗之招標 五、代施委託檢驗機構之管理 六、配合食品組食品輸入管理科及其他業務組有關輸入產品之施政規劃,執行輸入產品之查驗
流通稽查檢驗科
一、流通稽查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流通稽查及流通檢驗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 (三)配合輸入產品通關後流向追蹤與稽查 (四)配合產品後市場監測計畫協調衛生局進行抽樣 (五)配合各業務組施政規劃,協調衛生局進行業者稽查與產品抽樣
二、流通檢驗 (一)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調查計畫:依衛生局區域聯合分工,共同執行本局有關之品質調查計畫。 (二)稽查檢驗:依食品衛生檢驗業務中央與地方之分工,協助地方衛生局稽查抽驗之檢驗。 (三)食品中毒案件之檢驗 (四)共同試驗:配合檢驗研究組開發檢驗方法,進行共同試驗。 (五)能力試驗:配製盲樣,先進行均一性與穩定度之試驗,提供衛生局及委託檢驗實驗室,執行能力試驗。 (六)檢驗技術指導:依衛生局聯合分工區域,指導衛生局有關之檢驗技術。 (七)藥廠查廠:依相關業務組之規劃,支援「藥廠查廠」。 (八)實驗室查核:依相關業務組之規劃,支援查核衛生局之檢驗室及委託檢驗機構。 (九)突發事件:支援各項產品突發之衛生安全事件,執行緊急抽驗之檢驗。 (十)確認檢驗:針對各有關檢驗不合格案件,協助進行確認試驗。 (十一)產品通關後之追蹤檢驗:配合輸入食品於邊境之查驗,執行產品通關後之追蹤檢驗。 (十二)配合各業務組施政規劃執行檢驗。
南區管理中心
進口查驗管理科(高雄港)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進口查驗、檢驗與報驗發證業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二、受理輸入食品之報驗、審查、臨場查核、抽樣、送驗、發證 三、協助產品通關 (一)輸入食品申請切結放行以進行改製 (二)輸入食品申請切結放行以進行補正標示 (三)輸入食品藥物化粧品申請放行 四、委託檢驗之招標 五、代施委託檢驗機構之管理 六、配合食品組食品輸入管理科及其他業務組有關輸入產品之施政規劃,執行輸入產品之查驗
流通稽查檢驗科
一、流通稽查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流通稽查及流通檢驗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 (三)配合輸入產品通關後流向追蹤與稽查 (四)配合產品後市場監測計畫協調衛生局進行抽樣 (五)配合各業務組施政規劃,協調衛生局進行業者稽查與產品抽樣
二、流通檢驗 (一)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調查計畫:依衛生局區域聯合分工,共同執行本局有關之品質調查計畫。 (二)稽查檢驗:依食品衛生檢驗業務中央與地方之分工,協助地方衛生局稽查抽驗之檢驗。 (三)食品中毒案件之檢驗 (四)共同試驗:配合檢驗研究組開發檢驗方法,進行共同試驗。 (五)能力試驗:配製盲樣,先進行均一性與穩定度之試驗,提供衛生局及委託檢驗實驗室,執行能力試驗。 (六)檢驗技術指導:依衛生局聯合分工區域,指導衛生局有關之檢驗技術。 (七)藥廠查廠:依相關業務組之規劃,支援「藥廠查廠」。 (八)實驗室查核:依相關業務組之規劃,支援查核衛生局之檢驗室及委託檢驗機構。 (九)突發事件:支援各項產品突發之衛生安全事件,執行緊急抽驗之檢驗。 (十)確認檢驗:針對各有關檢驗不合格案件,協助進行確認試驗。 (十一)產品通關後之追蹤檢驗:配合輸入食品於邊境之查驗,執行產品通關後之追蹤檢驗。 (十二)配合各業務組施政規劃執行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