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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一○二年度開始,藥害救濟徵收金之徵收比率,調整為依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之千分之零點五。」,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3-06-14 | 更新日期:2013-06-14 發布單位:藥品組

主旨:公告「自一○二年度開始,藥害救濟徵收金之徵收比率,調整為依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之千分之零點五。」,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藥害救濟法第七條。

 

公告事項:依藥害救濟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依其藥物銷售額一定比率,繳納徵收金至藥害救濟基金。」第二項復規定「前項徵收金一定比率,於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億元時,定為千分之一;基金總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時,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衡酌基金財務收支狀況,於千分之零點二至千分之二範圍內,調整其比率。」,目前藥害救濟基金按累計至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止,餘額約新臺幣三億八百餘萬元。爰自此公告生效之日起,藥害救濟徵收金之徵收比率由原規定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之千分之零點四,調整為千分之零點五。若因基金財務收支致使基金總額低於三億元時,將依法再調高徵收比率,回復至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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