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訂定「醫療器材標籤應刊載單一識別碼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3-02-13 | 更新日期:2024-02-22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600286號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10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醫療器材標籤應刊載單一識別碼規定」(如附件)。

二、本部110年4月6日衛授食字11101602479號公告之「醫療器材標籤應刊載單一 識別碼規定」,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