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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日期
1輸入供食品用途之氣體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廢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3月31日FDA北字第1092000871號公告,自113年7月1日(受理日期)生效。2024-04-17
2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另開新視窗)2024-03-22
3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2023-12-14
4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2023-12-14
5公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生效(另開新視窗)2023-07-27
6公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2021-05-10
7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草案2020-08-11
8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資訊欄位申報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生效。2020-05-26
9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廢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0月17日FDA北字第1072003710號公告,自109年7月1日(受理日期)生效。2020-03-31
10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2019-04-16
13筆資料, 第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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