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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重大藥品安全及品質事件通報
| 發布日期:2014-07-16 | 更新日期:2023-01-17 發布單位:藥品組

一、 依據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藥品許可證持有商在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三日內,至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http://adr.fda.gov.tw)通報:

  1. 發現未預期或超出預期發生頻率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
  2. 有評估新增或變更禁忌、使用限制之必要。
  3. 於德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共十國,因不良反應被暫停使用或下市。
  4. 於前款外其他國家,因不良反應應暫停使用或下市,經評估應通報。

二、另依據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藥廠若由於可能有製造瑕疵、產品變質、發現仿冒品或任何其他嚴重的產品品質問題,而考慮採取行動時,應通知主管機關。

(一) Email: drugalert@fda.gov.tw
(二) 聯絡電話:02-27877419、02-27878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