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專區

柒、我國管理(3)邊境查驗
| 發布日期:2014-08-13 | 更新日期:2021-11-24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一、法源依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本署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本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又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3條規定,報驗義務人於產品到達港埠前15日內,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同辦法第22條規定,輸入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者,查驗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予報驗義務人。
 
所有食品,除須於輸入前辦理基因改造食品之查驗登記,且輸入時皆須依規定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經邊境查驗合格後(包含食品基本資料書審、標示及衛生標準檢驗),始得輸入我國市場。本署亦針對基改食品原料設有年度專案檢驗計畫,確保進口食品原料未含有未經核准之基因改造成分。
 
我國於邊境對申請查驗之所有輸入食品,經風險核判原則,決定其檢驗機率,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即依據食安法規定管制其輸入,並逐級提高其查驗方式等級,最高提高至逐批查驗。

二、輸入食品及藥品申請報驗作業流程圖:

輸入食品及藥品申請報驗作業流程圖

 

 

三、相關邊境查驗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