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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毒案件處理要點
| 發布日期:2012-09-04 | 更新日期:2019-12-03 發布單位:食品組

食品中毒案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79年4月16日衛署食字第858851號函修正

一、凡發生起因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之食品中毒或疑似案件,中毒患者之家屬、發現中毒案件之人員或單位、或診治中毒患者之醫院診所,應即向當地衛生局(院、所)聯絡或報告。 

二、中毒發生所在地之衛生局(院、所)於接到食品中毒或疑似案件發生之聯絡或報告後,應迅即派員赴現場調查中毒發生經過,追查可疑食品來源及其貯藏、處理及烹調方法,迅速以適當方法採取剩餘食品及病患吐瀉物或其他嫌疑物品、人體檢體加以檢驗,並應速連繫有關單位或上級衛生主管機關。 

三、前項衛生局之採樣檢驗工作如因設備不足無法檢驗或有傳染性疾病之嫌疑時,應速檢同食品中毒調查表及有關檢體以適當方法逕送中央衛生檢驗機關或有關檢驗機構檢驗。送驗時,所附資料必須詳實齊備,檢體均應適當處理。 

四、凡經研判非傳染性疾病之中毒案件,檢驗機關應即依食品中毒調查表內容及其他實地調查所得資料,推斷其直接中毒原因,就採自現場之剩餘食品及病患吐物或其他嫌疑物品、人體檢體執行檢驗,予以證實。 

五、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食品中毒或疑似案件之報告後,應予適當處理。食品中毒或疑似案件如案情重大或涉及農、漁、牧產銷問題時,應即以電話報告上級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六、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食品中毒或疑似案件之調查或檢驗後,應予適當處理,必要時應迅即將處理經過連同食品中毒調查表等有關事件報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