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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肉品
| 發布日期:2011-06-22 | 更新日期:2022-01-25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牛肉
1. 需來自以下核准輸入「Official Listing of Approved Suppliers for the USDA QSA Program for Korea and Taiwan」或「Official Listing of Eligible Suppliers to the USDA AMS Bovine Export Verification Program」工廠名單,且需檢附檢疫證明影本、輸臺證明影本、衛生證明正本,始得報驗。

2.
美國牛肉及雜碎查驗方式(如附件進口條件及管制措施)
3. 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外,亦需符合其他主管機關如防檢局等之相關規定,始得輸入。

羊肉
1. 需檢附檢疫證明及輸臺證明,始得報驗。
2. 如前述證書正本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分局收受者,得以影本替代。
3. 美國核准出口設施所生產之羊肉產品,經本署食品輸入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4. 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外,亦需符合其他主管機關如防檢局等之相關規定,始得輸入。
 
豬肉、禽肉
1. 美國核准出口設施所生產之豬肉及禽肉產品,經本署食品輸入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2. 除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外,亦需符合其他主管機關如防檢局等之相關規定,始得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