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立陶宛蛋品
| 發布日期:2022-11-18 | 更新日期:2023-12-12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一、已完成系統性查核程序,自111年11月18日(出口日)起,核准輸入指定設施所生產之蛋品,且逐批檢附中央主管機關開立之衛生證明文件,得向本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並請於相關表單之「製造廠代碼」欄位,填具該批產品之核准工廠編號資訊,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二、核准輸入指定設施及衛生證明文件樣張,可至下方檔案查詢。

三、除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外,如有其他主管機關如防檢署等之相關規定,亦應符合該些規定,始得輸入。

*立國尚未獲農業部公告為新城病之非疫區國家,故屬「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範疇之蛋品不得輸臺,包括鮮蛋、冷凍蛋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