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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告「自一○二年度開始,藥害救濟徵收金之徵收比率,由原規定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之千分之零點四,調整為千分之零點五。」
| 發布日期:2013-05-16 | 更新日期:2013-05-16 發布單位:藥品組

主旨:預告公告「自一○二年度開始,藥害救濟徵收金之徵收比率,由原規定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之千分之零點四,調整為千分之零點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藥害救濟法第七條。
三、依藥害救濟法第七條規定,按累計至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止,藥害救濟基金累積餘額約新臺幣三億八百餘萬元。自102年度開始,藥害救濟徵收金之徵收比率,由原規定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之千分之零點四,調整為千分之零點五,惟因基金財務收支致使基金總額低於三億元時,依法將再調高徵收比率,回復至千分之一。
四、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局公告」網頁。
五、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411
        (四)傳真:02-27877498
        (五)電子郵件:pacmf@fda.gov.tw
預告公告「自一○二年度開始,藥害救濟徵收金之徵收比率,由原規定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之千分之零點四,調整為千分之零點五。」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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