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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7-01-20 | 更新日期:2017-01-26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106120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1051304815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61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

二、旨揭「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修正案,係配合立法院1051216日三讀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之調整部分貨品分類號列之編排架構及修正貨名,並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51230日貿服字第1057037762號公告,自中華民國10611日生效。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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