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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申明日本輸入食品管制維持。
| 發布日期:2016-12-21 | 更新日期:2016-12-21 發布單位:食品組

    日本除五縣外之輸入食品仍須符合104415日之檢附產地證明及輻射檢測證明等2公告,與衛生福利部105127日廢止前衛生署「自1004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產地『州(省)別』資訊請填列於『州別』之欄位。」等2公告乙事完全無關。
 
    前揭廢止之2公告,為前衛生署於100年之試辦措施,廠商得依檢疫證上資訊自由填報,惟後經考量檢疫證非皆具州(省)別資訊,因此廢止再行研議。檢疫證為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要求之檢疫文件,業者於輸入時仍須檢附檢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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