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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沒入追繳違法所得之食品業者」草案
| 發布日期:2015-11-30 | 更新日期:2017-03-24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1130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854

主旨:預告訂定「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沒入追繳違法所得之食品業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三、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食品業者,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之規定;或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

四、公司登記資本額與實收資本額不同者,以實收資本額為準。

五、實施日期:自公告日起實施。

六、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七、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7313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1587syj@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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