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訂定「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及其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5-11-05 | 更新日期:2015-11-05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115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341

附件

 

主旨:訂定「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及其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10412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個人自用,且每種產品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

二、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食品,不得供銷售用途,且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聲明條件不符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訂定「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及其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