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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食品中甲醛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5-09-03 | 更新日期:2015-09-04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主旨:廢止「食品中甲醛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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