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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5-08-14 | 更新日期:2015-08-14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814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169

主旨:訂定「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訂定「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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