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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5-07-20 | 更新日期:2017-07-25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720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569

附件:「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1

主旨: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如附件。
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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