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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3年12月12日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未單獨設立者,應於105年6月10日前完成辦理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
| 發布日期:2015-06-10 | 更新日期:2019-02-20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主旨:103年12月12日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未單獨設立者,應於105年6月10日前完成辦理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 配。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4項。

公告「103年12月12日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未單獨設立者,應於105年6月10日前完成辦理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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