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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18日更新日本輸入食品檢附證明文件通關情形說明
| 發布日期:2015-05-18 | 更新日期:2015-05-18 發布單位:食品組

為確保日本輸臺食品符合民眾安全與安心之需求,食藥署於104515日正式施行兩公告,要求福島五縣以外,其他所有日本輸入食品皆應檢附日本官方或官方授權機關(構)之產地證明文件,或經食藥署認可之可證明產地文件,始可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另外,依自100年迄今我國邊境查驗輻射檢測結果之科學證據,及針對孩童及嬰幼兒日常攝食之食品,食藥署亦要求特定區域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

 

自(104)年515日起至518日凌晨1點止,累計30批,總重量 2098.36公斤,檢附符合規定之產地證明產品順利通關共 29批,總重量 2082.8公斤,待確認產地證明文件之產品共計 0 批,產地證明文件不符規定之產品共計 1 (冷凍黃鰤魚下巴15.5公斤);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之產品共 0 批。

 

對於食品安全性之確保,食藥署自100315日起進行日本食品輻射檢測,截至104515日止,共計檢測 6 9 千餘批日本輸臺產品,其輻射值檢測結果皆符合日本及我國標準,已確實為民眾飲食安全把關。

 

此兩公告係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之必要作為,且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請業者配合檢附證明文件,提供民眾安全與安心之輸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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