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新聞

食藥署對於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已訂定認定原則
| 發布日期:2015-05-14 | 更新日期:2015-06-01 發布單位:食品組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針對媒體報導「台灣不少業者抱怨,截至目前為止,食藥署根本無法提出何種證明才是認可文件,造成報驗困擾,業者憂心,政策上路將帶來巨大衝擊」一事,澄清說明如下:

 

食藥署對於應檢附證明之形式,已訂定證明文件認定原則,並制定「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說明」資料。另,有關業者較常提出之疑問,該署已於食藥署網頁之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4490#.VVQhBkoVGUk)置有問答集,供各界瞭解,以協助業者報驗時,可順利配合政策施行

 

一、    產地證明文件

 

()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證明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之文件

 

1.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產地證明

 

2.檢疫證明

 

3.自由銷售證明

 

4.衛生證明

 

()經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認可/授權/指定/委託機構所出具證明產地之文件,例如經濟產業省公布之日本商工會議所,核發之產地證明文件。

 

()非屬上兩者,經本署洽駐日單位後認定。

 

二、    輻射檢測證明文件

 

()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公布之輻射檢驗機構所核發。

 

()其他經日本官方或國際認證機關認證為執行輻射檢驗之機構所核發。

 

此兩公告係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之必要作為,且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為維護我國消費者健康與權益,提供國人安全與安心之食品,應為政府及業者共同努力之目標。

 

 

附件1: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說明

 

附件2-1:經濟產業省公布之日本商工會議所清單

 

附件2-2:東京商工會議所樣張

 

附件3:日本農林水產省公布指定之檢驗實驗室

食藥署對於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已訂定認定原則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