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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與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產品業者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
| 發布日期:2015-04-17 | 更新日期:2015-04-20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0457號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 旨揭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 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售業者。
(二) 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產品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售業者。
四、 有關本公告事項三食品業者之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 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二) 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 第二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依衛生福利部103年10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號公告,辦有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四) 第二款之輸入業者:依衛生福利部103年10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號公告,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五) 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販售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五、 本公告事項四之食品業者,其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規定保存之紀錄,應於原材料進貨及產品出貨後三個工作天內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實施日期如下:
(一) 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二) 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 販售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六、 有關本公告事項四之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實施。
七、 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4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8000轉7334。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sww123@fda.gov.tw
署名:部  長  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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