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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及產地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2015-04-13 | 更新日期:2015-04-13 發布單位:食品組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於104413日將訂定「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兩項公告,送請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辦理刊登公報,該措施將自正式公告後30日起生效。

 

食藥署說明,福島、群馬、壢木、茨城與千葉五縣產品仍暫停受理輸入查驗申請。產地證明需檢附以下文件之一:(1)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證明;(2)日本官方或其授權機構出具之可證明產地文件,或經本署認可之可證明產地文件;(3)其產地須載明至都、道、府、縣。依4年來邊境查驗輻射檢測結果之科學依據,及為保障嬰幼兒日常食用之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及穀類調製品等,於特定區域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相關內容,仍以正式發布之公告為準。

 

前述兩公告正式生效實施前,日本輸入產品持續採取嚴格查核,查明輸入業者申報之輸入產品產地,此外,對於五縣以外產品,亦維持針對9大類產品(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及茶類製品)逐批查驗輻射之措施。

 

食藥署並強調,邊境受理食品輸入之查驗申請,審查核對文件資料,如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惟若虛報產地,違法進口五縣暫停輸入之產品,係涉及違反同法第15條之規定,得依違反之相關規定處辦。

 

        有關公告內容於發布後可至食藥署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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