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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 發布日期:2014-11-21 | 更新日期:2014-11-21 發布單位:食品組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簡稱食藥署)於今(21)日辦理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該標準前於103年5月21日預告在案,經彙整國內外各界意見酌修後,辦理第二次預告,並同樣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食藥署自102年起即已著手針對食品用洗潔劑進行調查,並針對用於食品或食品接觸面消毒用途之化學成分建立審查制度,經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後,對於目前常見添加於洗潔劑中之主要消毒成分,優先納入第一波管制範圍,加以管制其使用濃度限量或食品之殘留限量。
鑒於國內民生化工產業發達,許多用於食品清洗消毒之產品,以及用於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等食品接觸面清洗消毒之產品與日俱增,除了過去常見以界面活性劑為主成分之家庭用洗潔劑之外,許多廣為食品業者使用具消毒效果的洗潔劑,以及用於生鮮截切蔬果之清洗消毒用產品,均需要加以管制。食藥署強調,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6條之規定,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於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食品用洗潔劑,應確認無有毒、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足以危害健康或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等情形,必要時應提出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為佐證,以供查核;另外,應依同法第27條之規定完整標示,包括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語等資訊。
食藥署提醒消費者,食品用洗潔劑應適量使用,使用後應確實依產品標示說明,以大量清水充分沖洗,或充分經排放、風乾揮發等程序,以避免洗潔劑殘留而危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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