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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
| 發布日期:2014-11-18 | 更新日期:2014-12-18 發布單位:食品組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

 

1031114FDA食字第1031303826號函訂定

一、適用範圍:

()塊經切條、切片、攪碎、組合、黏著及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且該產品外觀為肉()排或肉()塊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片之產品。

二、標示原則:

(一)      包裝或散裝食品:

1.      品名應標示「重組」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2.      其他事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第28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包括餐廳、小吃店、夜市攤商等):

1.    應於菜單或其他供應飲食場所之明顯處揭露「重組」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應熟食供應。

2.    其他事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8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備註:

一、    貢丸、熱狗、火腿、漢堡肉、香腸、魚丸、魚板等加工煉製品,為消費大眾熟知之重組加工製品,得免標示。

二、    相關罰則:如以重組肉為原料,但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菜單、立牌或掛牌等均未充分揭露正確訊息,致誤導消費者為非重組肉之情事,涉未標示或廣告不實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或第28條規定,將依同法第45條或第47條之規定處以罰鍰;且違規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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