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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市售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應標示原汁含有率」,並自即日生效。(原條文已納入「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詳如附件)
| 發布日期:2014-10-20 | 更新日期:2014-10-23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1020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793 

主旨:廢止「市售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應標示原汁含有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廢止「市售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應標示原汁含有率」。 

 二、「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業經本部10333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643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10371日生效。

廢止「市售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應標示原汁含有率」,並自即日生效。(原條文已納入「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詳如附件)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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