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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輸入之食用油脂應檢附輸出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類食用衛生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 發布日期:2014-09-12 | 更新日期:2017-03-31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912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809 

附件:食用油脂貨品分類號列表乙份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輸入之食用油脂應檢附輸出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類食用衛生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即日起,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輸入之食用油脂應檢附輸出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類食用衛生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二、旨揭食用油脂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 

三、自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輸入非供食用之油脂應於進口報單加註「非供食品用途」之字句。

 

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輸入之食用油脂應檢附輸出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類食用衛生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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