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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4-09-09 | 更新日期:2015-09-09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967號
附件:
主旨: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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