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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
| 發布日期:2014-08-28 | 更新日期:2014-08-28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10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706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三、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四、前點食品業者之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第七款至第八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實施。 

五、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電話:(02)278780007353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chienchi@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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