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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產品正確標示,擦亮我國優良米粉招牌
| 發布日期:2014-06-30 | 更新日期:2014-06-30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強調,新制米粉標示規定71日如期上路。有關消滅「新竹米粉」或強迫業者修正為「新竹炊粉」乙事並非事實,倘米粉產品使用新竹米粉特殊製程或在新竹當地產製,且米含量達100%,則品名標示「新竹米粉」,無違法之虞。 

衛生福利部於1021129日公告訂定「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並自10371日生效。依該規定,米粉絲產品米含量為100%,品名始得標示為「純米粉()」或「米粉()」,如米含量超過50%者,其品名得標示為「調和米粉()」。惟如米含量未達50%,其品名不得宣稱為「米粉()」或「調和米粉()」,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據了解廠商均逐步改善中。 

消保團體於102128日發布「假『米粉』?!9成米粉充斥廉價玉米澱粉,米含量甚至未達10%,疑有產品標示不實之情形」等新聞,引起各界關切。除媒體報導外,監察院介入調查「米粉含米量及標示相關事宜」,並糾正食藥署,多位立委亦表示關心,102619日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強制標示包裝食品之主成分含量。為確保消費者知的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食藥署分別召開「訂有國家標準之米粉食品管理」及「市售米粉標示管理座談會」會議,討論市售包裝米粉(絲)標示含米量之可行性。 

為使市售米粉產品品名符合本質及促使米粉市場更加健全,並回應各界期待,食藥署參考國家標準CNS11172米粉絲()之規定,於102730日預告「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草案,預告期間(60)除有新竹市政府爭取緩衝期之訴求外,並未接獲其他反對意見。 

食藥署表示,請米粉相關業者務必遵守「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並擦亮台灣米粉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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