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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草案
| 發布日期:2014-05-01 | 更新日期:2017-05-02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989號

主旨:預告廢止「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之102年9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70號及90年9月10日衛署食字第0900057121號原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7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401@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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