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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3-11-29 | 更新日期:2017-07-1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21129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846

附件: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1

主旨:訂定「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款。

公告事項:訂定「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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