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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輻射處理之食品,其包裝上應顯著標示輻射照射處理標章」,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3-09-10 | 更新日期:2023-04-2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2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364 

附件:

主旨:修正「經輻射處理之食品,其包裝上應顯著標示輻射照射處理標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修正「經輻射處理之食品,其包裝上應顯著標示輻射照射處理標章」之法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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