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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草案
| 發布日期:2017-08-28 | 更新日期:2018-07-26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828

發文字號:衛授食 字第1061300988

附件:認定基準表之pdf 1

主旨:預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三、公告內容如下:

(一)產品配方中添加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符合於認定基準表範圍者(認定基準表如附件),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二)符合前述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凡未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或未完成查驗登記程序者,將依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五十二條相關規定處辦。

(三)屬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於國內分裝成產品者,因已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無須再申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查驗登記。   

(四)施行日期:自公告日施行。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 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三)電話:02-27878000733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fsjunyu@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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