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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 發布日期:2020-02-06 | 更新日期:2021-04-26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26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
1081304035

主旨:
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如附件。
二、符合「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中所稱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前已取得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許可證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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