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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96年6月14日衛署藥字第0960319307號公告及99年5月19日署授食字第0991605696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 發布日期:2019-11-08 | 更新日期:2019-11-08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9580號

主旨:行政院衛生署96年6月14日衛署藥字第0960319307號公告及99年5月19日署授食字第0991605696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公告事項:行政院衛生署96年6月14日衛署藥字第0960319307號公告「申請輸入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查驗其出產國家許可製售之證明文件規定」及99年5月19日署授食字第0991605696號公告「簡化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發證作業程序」,已分別規定於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四條,且於108年7月1日施行,爰旨揭兩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部長 陳時中

行政院衛生署96年6月14日衛署藥字第0960319307號公告及99年5月19日署授食字第0991605696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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