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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10-23 | 更新日期:2019-10-23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7999號

附件:「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主旨: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如附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原持有染髮劑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者,應自行依本公告事項修訂標籤、仿單或包裝之內容,得免向本部提出申請變更。

二、除旨揭公告之應標示事項外,各別產品依其產品本質、特性及使用對象、方式有其他使用注意事項者,亦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

三、於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含)前製造之產品(以製造日期為準),得於原刊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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