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正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71年8月30日衛署藥字第00388596號公告及88年3月2日衛署藥字第88014007號公告「ibuprofen藥品之注意事項」。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401307號
依據:藥事法第48條、71年8月30日衛署藥字第00388596號公告及88年3月2日衛署藥字第88014007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含ibuprofen成分之口服劑型指示藥品仿單需刊載之注意事項修正如附件。
二、持有含ibuprofen成分口服劑型指示藥品許可證者,辦理仿單變更時程及市售品處理相關事宜:
(一)請配合本部105年11月16日部授食字第1051411127號公告辦理。
(二)本公告公布前已依本部105年3月8日部授食字第10541402838號及105年11月16日部授食字第1051411127號公告辦理者,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依本公告完成仿單變更。
(三)已辦理切結不生產或輸入之藥品,暫無須依公告辦理,惟產品恢復製造或輸入時應依本公告辦理。